各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286号)精神,学校决定启动2016-2017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编制并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是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对我校学年教育教学状况做全面总结,面向社会全面展示学校办学状况及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社会对我校的了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二、会议时间
2017年12月5日,下午13:30
三、会议地点
行政楼230会议室
四、会议内容
1. 教务处解读文件内容,明确任务分工与时间要求。
2. 各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完成《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相关文字材料的撰写工作;统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相关支撑数据。
五、参会人员
教务处、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研究生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计财处、国际处、资产处、团委、图书馆、信息中心、体育部、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负责人。
六、工作要求
(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应紧紧围绕本科人才培养工作核心,既要反映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共性,又要充分反映学校自身的优势与特色,展现学校在本科教学尤其是课堂教学创新、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实践教学、学生转专业、青年教师助讲培养、严格学生学业指导和管理等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
(2)《本科教学质量报告》要在全面反映情况的基础上,紧扣本科教学工作,着重阐述学校在本科教育教学方面所做的重点工作,展现学校的教学改革亮点、成就和经验;要用客观数据和具体事例向社会公众展现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状况,并据此做出科学的分析与评价;应注重反映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学资源使用效率的情况,注重反映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3)各职能部门根据《教学质量报告撰写任务分解表》(附件2)的要求,撰写本部门2016-2017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相关内容,每小节内容字数要求500-800字左右,同时负责完成《2016-2017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支撑数据表》(附件3)的填报,
七、时间安排
撰写《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时间安排表
时 间 |
工作内容 |
负责单位 |
12月5日 |
召开协调会,分解任务 |
教务处 |
12月6日—12日 |
各负责单位撰写质量报告、上报相关支撑数据 |
各责任部门 |
12月12日—13日 |
汇稿(初稿) |
教务处 |
12月14日—15日 |
修改质量报告,上交学校审定 |
教务处 |
12月15日—18日 |
进一步完善 |
教务处 |
12月18日 |
定稿上交省教育厅 |
教务处、校办 |
八、其他事宜
1.统计数据时间:财务数据(如经费、工资等)按照自然年度计算,截止到2016年年底;教学数据(学生、教师、专业、课程等)应按照学年度计算,为2016-2017学年。
2.文字材料的撰写内容见教育厅通知-质量报告基本要求(附件4)。
3. 数据的计算方法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文件(附件5)。
4. 第10项数据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文件(附件6),是指学校开展普通本科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仅指教学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302类)(不含教学专项拨款支出),具体包括:教学教辅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含考试考务费、手续费等)、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含体育维持费等)、劳务费、其他教学商品和服务支出(含学生活动费、教学咨询研究机构会员费、教学改革科研业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取会计决算数。
5. 质量报告中的各项数据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6.各单位按上述时间安排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行政楼421室(联系人:叶志彦,QQ群:413943375,电话:85070450),同时将电子版发至:Email: y310013@qq.com。
附件:
1.2016-2017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目录;
2. 教学质量报告撰写任务分解表;
3. 2016-2017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支撑数据表;
4.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286号);
5.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
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文件;
7.浙江科技学院《2015-2016学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教务处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