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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12-09-26     浏览量 :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浙科院教〔2009〕13号,2009年8月26日)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侚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三学期制(秋季、春季长学期、暑期短学期),每学年注册两次。学生应在校历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注册的学生,须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后方可补注册,补注册必须在一周内完成。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只有经注册后才具有学籍,才能有效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学活动。
第五条 学生不能按期注册,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缓注册手续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缓注册最长期限为2个月,缓注册期到后仍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将视为放弃学籍,并作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由二级学院向学生处提供学生名单,学生处审核后送教务处,再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经申请批准同意缓注册后,在缓注册期间,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接受常规的学业审核,但学业成绩要待正式注册后方可生效。
二、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六条 我校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超过规定修读年限者,不予注册。基本学制年限到期后未完成学业者,其学籍变动至低年级相应班级。具体弹性学制修读年限规定如下:
1.四年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修读年限为38年;
2.五年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5年,修读年限为49年;
3.“专升本”本科生基本学制为2年,修读年限为24年。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读年限。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考核的,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未获得批准而缺席考核或无故缺席考核的均作旷考论(以下同)。
课程考核成绩及格的即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课程考核方式按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或二级制记分。百分制、五级制和二级制的转换关系如下:
百分制
<60
60~69
70~79
80~89
90~100
绩点
0.0
1.0~1.9
2.0~2.9
3.0~3.9
4.0~5.0
五级制
不及格=50
及格=65
中等=75
良好=85
优秀=95
绩点
0.0
1.5
2.5
3.5
4.5
二级制
不合格=50
合格=75
绩点
0.0
2.5
课程成绩根据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按照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标准评定。任课教师须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本校卫生所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体育军训部批准可改上保健体育课,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1.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一学期内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3.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4.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旷课三次及以上的;
5.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的,由任课教师开具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学生名单并简要说明情况,在考核前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其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须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以及无故缺席考核(即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作弊及旷考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其中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须重修。
第十三条 缓考:学生若因急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在考核前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1.患急病者,由本人申请并持本校卫生所医生签字的病情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2.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在补考时进行,缓考后不再安排该课程的补考。毕业学年缓考者可参加为无机会安排重修的课程单独组织的毕业前免听课重修考核。
第十四条 补考: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的,理论教学课程除规定不能补考的外,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实践性课程/环节不及格,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补做、补考、补答辩。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初。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其成绩按100%补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补考”,补考及格学分绩点记为1。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选修课程与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学院同意,可代替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四、重修、自修、免修、提前修读与缓修
第十六条 重修: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课程成绩及格但不够理想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重新修读(简称重修)。第一次重修一般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重修课程学分计入当学期收费学分。重修考试不及格者,不再提供补考机会。在规定修读年限内课程重修次数不限。
因课程设置或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具体替代课程,报教务处审批后,学生可参加替代课程的重修。
学生申请参加的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该课程理论教学的免听课重修,但须参加相应实验教学,其重修成绩中的理论教学成绩可100%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其实验教学成绩按实际实验教学成绩给予记载。降级学生的重修课程不允许申请免听课。
重修课程的考试原则上跟班进行,如重修考试时间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须在考前1周申请缓考,缓考安排在补考时进行。
课程经重修及格后,其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 “重修”,学分绩点记为1。因成绩不够理想而重修的课程,其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入
第十七条 自修: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先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自修,自修可在某门课程开课后两周内向该课程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备案后,可通过自修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 免修: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大一学生第一学期课程可在开学上课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与开课单位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凭相关证明参加学期初学校单独组织的免修考核,成绩及格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
免修考核的成绩即为该课程的成绩。自修、免修课程学分按学分收费标准计入当学期收费学分。
第十九条 提前修读:成绩优良或准备提前毕业,且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可以提前修读高于其所在年级的课程,提前修读课程可在该课程开课学期上课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缓修:学生如因个人原因需要暂缓修读当学期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部分课程的,则可以在开学两周内(或该课程开课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缓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而缺席或虽经请假但未获批准而缺席或请假逾期而缺席的,均作旷课处理(以下同)。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其它有关教育教学活动,按每半天2学时计。
第二十三条 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一学期旷课超过12学时,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超过24学时,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超过36学时,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超过48学时,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业预警、降级和升级
第二十四条 每年9月补考结束后,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学业统计,根据学生所获学业学分比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应取得学分少的学分(下称预警学分)数量,对其发布黄色、橙色、红色三级学业预警。受学业预警的学生,其学籍不做异动,仍保留在原年级班级。
1.对预警学分大于9学分小于等于12学分的学生发布黄色预警;
2.对预警学分大于12学分小于等于15学分的学生发布橙色预警;
3.对预警学分大于15学分小于等于18学分的学生发布红色预警。
学业预警的具体程序及学生预警后的学习安排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加强学习困难学生管理工作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降级:
1.学生每学年实际获得学分少于30学分(不含30学分)时,将予以降级;2.学生完成两年的基础阶段学习后,如所获得学分比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应取得的学分少于18学分以上(不含18学分)者,不能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将予以降级;
3.进入毕业学年的学生,在9月初课程补考结束后如所获得总学分比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应取得的学分少于18学分以上(不含18学分)者,不能进入毕业学年学习,将予以降级。
第二十六条 降级学生满足下列条件者可升回原年级
1.对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实施降级的学生,通过努力,经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补考后,如所获得的学分比原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应取得学分少于18学分以下(含18学分)者,可升回至原年级
2完成两年的基础阶段学习后实施降级的学生,通过努力,在每年9月课程补考结束后,如所获得的学分比原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应取得学分少于12学分以下(含12学分)者,可升回至原年级
七、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患者应休学治疗);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申请自费出国的;
4.申请离校创业的;
5.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并要求学生离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基本期限,可以连续休学,也可以多次休学,但其累计休学时间加上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修读年限。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有关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得留住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2.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选,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等停发;
3.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4.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5.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6.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须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本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须继续休学或退学;
3.休学学生复学后,由所在学院根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安排其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4.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八、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学校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学生,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具体程序以及转专业后的课程修读按照《浙江科技学院校内转专业的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须在学期末提出申请,学校统一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审批手续。
九、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秋季、春季学期)应获得的学分不得少于12学分,否则将给予退学警示。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1.三次达到退学警示条件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不申请继续休学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七款退学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凡按上述条款处理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所有退学学生的情况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离校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须在学校作出最终退学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离校手续按照退学学生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浙江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办理。
十、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课程和教学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资格的审核以毕业当年学籍所在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每年7月初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提前进行毕业资格预审,通过预审即可提前进入毕业学年学习,并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所获总学分与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相比少于15学分以下(含15学分)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九月初课程补考结束后,对将进入毕业学年的学生进行毕业资格预审,如所获得总学分比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应取得的学分少于18分以下(含18学分)者,可进入毕业学年学习,其毕业学年秋季学期出现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且又无重修机会,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该类课程的毕业前免听课重修考试。
第四十四条 经过毕业学年学习后不能毕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修读年限。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以半年为基本期限,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如逾期不申请将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十五条 对进入毕业学年且又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包括延长学业后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每年一月向所在学院申请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学生如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如达到结业要求,则准予结业。
第四十六条 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规定修读年限内,根据学校的考核安排,申请返校参加免听课重修考核(补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免听课重修考核(补做)或到规定修读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考核和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凡符合《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者,由教务处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科技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政[2005]119号),《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浙科院政〔2007〕140号)同时废止,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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