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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浙科院教〔2014〕37号)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21-11-11     浏览量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46)文件精神,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促进教师潜心教学,重视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建立和完善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原则

第二条 评价对象为承担我校本科教学任务(含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体育教学)的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助理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外聘教师等。

第三条 教学质量评价坚持全面综合评估的原则和客观、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教学质量评价贯穿教学全过程、涵盖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采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方式与过程

第五条 以开放、互动的学生网上评教为主体,同行专家(包括校院两级领导,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所在课程组及教学团队等)评价为修正,兼顾教师网上自评、学生信息员平时监测等方式,全面综合地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六条 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取网上评价方式进行,为能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学生网上评教实行开放、互动的评价方式。每学期从第14周至第15周对14周之前开课的课程开放评教。同时设置开放性意见栏,供教师及时掌握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以实现教学互动。

第七条 增加教师的评学功能,任课教师在第15周至第16周可登陆教务管理系统在自已所任教班级的学生中选择至多10%的学生,这些学生的评教成绩不统计到教师的评教成绩。

第八条 同行专家根据深入课堂听课、查阅教学资料及教学检查对教师进行客观综合评价,评价方式可采用专家组、或所在课程组、教学团队会议评定的方式,评价时间为每学期第15周至第16周。

第九条 教师自评采取网上评价的方式;教师本人对所任教课程教学情况满意度的评价及对课程教学工作进行反思情况。

第四章 评价指标及结果处理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学科性质和课程特点,学生评教指标体系和同行专家评价指标体系按普通课程、体育课程、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三类分别设置。具体评价指标、权重、等级分值见附表。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的综合评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学生评教分×75%+同行专家×20% +教师自评分×5%

其中:

1.学生评教分以所有有效参评学生的评价结果扣除5%最高分和5%最低分后平均获得。

2.同行专家评价分主要通过随机听课的方式并兼顾其它教学检查完成对任课教师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特别是教学态度情况综合评价结果获得。

   3.教师自评分以教师本人对所任教课程教学情况满意度的评价及对课程教学工作进行反思情况综合获得。

第五章 评价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领导和教学管理干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学生评教,并组织学生学习网上评教指标体系,加强宣传力度,加强组织管理,确保参评学生的样本容量。

第十三条 将学生评教作为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学生都应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教师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进行评价,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第十四条 每学期第16周后,教务处对本学期全校教师评教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后发给二级学院(部、中心),并由二级学院(部、中心)反馈给任课教师本人,最终的成绩汇总表留二级学院(部、中心)保存,以便统一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评分。

第十五条 教师若对当前评价学期的综合评价分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提出修正申请,在陈述本人理由后,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同行专家重新评定,同时参考教学信息员平时监测信息,可以由教师所在学院(部、中心)对教师当前评价学期的总分在5%范围内进行修正。重新评定后的成绩不论高于或低于原先的综合评价分,均为最终得分。

第十六条 每年度教师教学质量的综合成绩取该年度内两个学期评价分的平均值。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的组织部分,评价结果存入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教学档案,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评优、晋级、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评价目的是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评价结果在不同层面和不同范围内公布,学校领导、教务处领导可随时通过教务系统查阅全校教师的评价结果,各部门领导可随时查阅本部门教师的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对于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排名在全校前10%和后10%的教师,将被列为下个学期校教学督导组和同行专家的听课对象。各部门对评价结果较差的教师,要认真做好他们的总结工作,帮助他们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连续2次排名在学院后10%的教师,二级学院(部、中心)应针对性组织同行专家跟踪听课,帮助分析原因,指出不足,以帮助他们尽快地提高教学质量;对于连续3次排名在学院后10%的教师,适当减少教学安排,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安排其进修、或参加校教师发展中心的相关培训,提高其教学能力。若进修培训后仍然不能提高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仍然在后10%的将调离教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实行授课免评制度。对于长期教学效果好,或连续两年以上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的教师,可以实行授课免评制度。经过二级学院(部、中心)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审批获得授课免评的荣誉。获得授课免评荣誉的教师,两年后进行复审,合格者继续保留此荣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科技学院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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