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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新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浙科院教〔2019〕51号)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21-11-11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教高教〔2018〕10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新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0号)和《浙江科技学院提升本科教育质量实施办法》(浙科院教〔2019〕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新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严把新教师开课关,确保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是指以提高新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水平和基本教学技能为主要目的,对新进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新教师(含辅导员),专门进行一个时期相对集中培养培训的制度。完善新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是落实“多证入教”,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参加助讲培养是新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除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不含35周岁),且中级(不含)以上职称人员外,其它新聘用到校承担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教学任务(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环节)在编在岗的所有任课教师。

第四条 连续三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位居二级学院(部、中心)末尾5%且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及其他经学校考核认定,认为需要提高教学水平的教师。

第三章 助讲培养要求

第五条 培养对象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不含35周岁)且中级及以下职称新教师,或35周岁及以下且高校经历多于3年新教师,培养期限一般为半年;第二类是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没有高校从教经历的新教师,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需继续培养的可延长至一年半或两年;第三类是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高校从教经历少于等于3年的青年教师,或满足第四条的教师,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需继续培养的可延长至一年半。

第六条 新教师助讲培养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2.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要求和学校办学定位,掌握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等。

3.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一般不超过该课程的1/4)教学任务,做到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和微课,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及学生意见,全程做好辅导答疑及作业批改。同时按要求进行教学反思,开展相关教学研究。

4.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新教师均需参加新教师研习营,完成新教师研习营培训可获24学时;第二类新教师助讲培养期间(一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44学时,第三类新教师助讲培养期间(一年)培训学时不少于132学时(具体学时计算方法参见附表1)。

5.第二类和第三类新教师在助讲培养期内,至少完成以下工作,并将其完成情况详实记录在新教师助讲培养档案,纳入考核。

1)随堂并完整听取指导教师或其他优秀教师讲授课程,不少于32学时;

2)辅导学生、参加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等,不少于32学时;

3)参加学校及学院(部、中心)组织的教学发展论坛、教学沙龙(讲座)以及各种教学研讨、教学观摩、集体备课和教学科研学术活动不少于12次;

4)撰写教学方面的论文,不少于1篇,或完成不少于3000字教学调查报告1份。

6.培养期满,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要求完成参加培养的总结报告,接受学校及部门的考核。

第四章 指导教师选聘条件、职责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条件

1.指导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高校教龄五年以上。

2.关心新教师的思想状况和师德修养,培养新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执教精神。

3.指导教师与被指导新教师归属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

4.学校鼓励各级教学名师,省高校优秀教师、教坛新秀,校优秀主讲教师、卓越教学奖获得者,教学比赛获奖教师等担任指导教师。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程序

1.指导教师的选聘实行单位推荐与指导教师自愿申报相结合。各学院(部、中心)要根据选聘条件建立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库,相应名单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核准备案。每名导师一般只指导1名青年教师,因特殊情况可增加被指导人数,但最多不超过2名。

2.学院(部、中心)将指导教师与新教师结对申报表上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确立指导关系,学院(部、中心)、指导教师、新教师三方签订指导协议,开始助讲培养工作。

3.导师和被指导的新教师如中途提出终止指导关系的,需提出正当理由,经部门同意并落实好新的指导教师后,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关心新教师的思想状况和师德修养,培养新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执教精神。

2.指导教师应从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听课、备课、编写教案及讲义、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与实习等)入手,对新教师进行认真具体的指导。其中听新教师讲课、试讲或说课不少于7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3.指导新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教研活动;指导教师了解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

4.参与或承担新教师助讲培养考核,对新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新教师提出延长培养期等建议。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学校成立新教师助讲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教师助讲培养工作。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校教学督导组负责人等组成。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新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新教师助讲培养期满要对自己的助讲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工作小结、听课笔记及其它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的材料,经指导教师和部门同意,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培训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结业考核。中期考核在参加培训的次年1月进行,考核合格者,学校颁发教学上岗资格证书,结业考核在参加培训的一年后进行,主要考核内容是对新教师助讲培养规范化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合格者,学校颁发助讲培养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培养期延长一年或两年。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20%),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第一类新教师凭教师资格证与教学上岗资格证书方具有独立执教主讲课程的资格;第二类和第三类新教师凭教师资格证、教学上岗资格证书和助讲培养结业证方具有独立执教主讲课程的资格,获得上述证书也是新教师参加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对于参加全英文授课新教师,还需获得学校组织的全英文授课资格认定才能全英文授课。未获相关证书要求的教师,若独立执教,其工作量将不被认可。暂不合格的教师,需继续承担助讲工作,两年之内经过多次考核均未合格的教师,学校将根据实际及相关规定,对其做出调整岗位或解聘等处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中心)要高度重视新教师助讲培养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助讲培养工作。参加助讲培养的对象不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参加助讲培养的新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等级参照助讲培养考核结果及相关工作表现确定,考核合格的,学校给予学院(部、中心)相应岗位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每指导1名新教师,出具相关听课记录(不少于7次)及可行性建议并考核合格,学校一次性给予96生学分数的教学工作量补贴,考核优秀的给予128生学分数的教学工作量补贴。同时指导2名新教师的,指导第2名新教师的工作量补贴减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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