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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浙科院人〔2019〕13号)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21-11-11     浏览量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20121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浙科院党发〔201823 号),特制定浙江科技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

适用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二、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范畴

以下负面清单均属于禁止和限制行为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在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范、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表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以及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散布对抗中央、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4.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和不良信息。

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6.违反保密制度,公然泄密。

7.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8.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9.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二)教育教学方面

10.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并造成不良影响。

11.歧视、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2.利用导师、辅导员等身份与学生建立有悖于道德的关系。

1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4.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和安排,造成重大影响。

15.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6.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

18.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19.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20.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造成不良后果。

21.在课题申报,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学位申请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

(四)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22.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部、研究生推免(就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津贴发放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3.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其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荐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24.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5.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6.利用岗位、职务便利,假公济私,非法侵吞学校财产,损害学校利益。

(五)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27.对上级领导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拒不执行的行为。在工作中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

28.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

29.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

30.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1.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32.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33.违反学校规定的兼职兼薪。

34.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等不良活动。

(六)其他

3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的行为。

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举报受理、调查处理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宣传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为复核单位,校纪检监察室为监督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要求相关二级单位调查取证,并将取证事实和处理意见建议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举报,由学校纪检监察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宣传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定性分析和会商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3.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件性质类型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室提出党纪处理意见。失范行为属于学术范围的,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该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裁决。

4.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事件严重程度、涉事人员类型等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5.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处理决定权限执行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6.对教职工的处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7.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联系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和处分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失范行为人 2 年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项目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2.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在上述处理或处分外,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以上处理或处分外,还可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教师资格。

4.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申诉机制

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学校处理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可按《浙江科技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文件的流程提起申诉,向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申诉必

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与事实不符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各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部、中心)、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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