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高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的浙江科技大学奋斗目标,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更好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评价与聘任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文件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深入推进综合改革的总体方案,结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与岗位聘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办学特色,以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和水平,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为导向,渐进提高评聘的业绩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为契机,实施以岗位聘用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制,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用,按岗聘任,评聘合一。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切实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不同系列、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和评价机制。根据各类岗位性质制定评聘条件,分类评聘,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建设一支适应我校发展需要的师德高尚、拥有高水平专业能力和国际化素养、梯队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为评价第一标准,以师德为先,以教学为要,以育人为本,提升师德师风要求。坚持以质量为导向,德才并举,教研并重,注重实绩,提倡贡献。对申报者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进行全面把握,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运用同行评价和分类评价等手段,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校在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在保证重点和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评聘计划,核定各学院(部、中心)教学、科研岗位和全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职数和结构比例,并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聘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置高校教师、科学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技术、出版技术、会计、审计、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学校自主评聘的实施范围包括高校教师、科学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等岗位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余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综合考核推荐组在空缺岗位数内择优推荐委托校外有关评委会评审,学校自主聘任;实行“以考代评”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同意,报人事处确认参加相应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由学校在空缺岗位数内评议聘任。
第七条 各类人员根据其所聘岗位及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分别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岗位为:
(一)高校教师系列:专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业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岗位的侧重分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四个类型。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不做区分。高校教师系列教学为主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单列评审。
(二)科学研究系列:专职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三)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职从事马列主义理论教育教学和研究的专业教师(以下简称思政理论课教师)及党务工作队伍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并兼任思想政治教育类、形势与政策类、创业创新与就业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类等教学工作的专职组织员、共青团干部及专职辅导员(以下简称学生思政教师),学生思政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级“双线”晋升。思想政治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单列评审。
(四)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实验技术系列:在学校各实验室、教学实验基地、公共服务支撑平台等专职从事实验室建设,担任实验教学任务、大型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工作,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提供实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工程技术系列: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图书资料系列:专职在图书馆、学院(部、中心)资料室从事图书信息服务、图书情报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根据所聘岗位类别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应与工作岗位要求一致,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如下:
聘用岗位类别 |
申报系列 |
教师岗位 |
专任教师岗位 |
高校教师、思政理论课教师、学生思政教师 |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
科学研究岗位 |
科学研究 |
教育管理岗位 |
教育管理研究 |
实验技术岗位 |
实验技术 |
工程技术岗位 |
工程技术 |
图书资料岗位 |
图书资料 |
(一)因学校工作需要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干部(特指现职副处级及以上、既在管理岗位工作又在专业技术岗位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可按其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申报。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属高校管理岗位五级、六级职员晋升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5﹞31 号)文件精神,不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职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转评要求。在现岗位工作满 1 年方可转评,且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现岗位职责相符。转评并聘任满 1 年且完成 1 项及以上新成果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加计算。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工作岗位工作满 1 年,允许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经转评,直接申报科学研究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图书资料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允许具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思想政治教育或教育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满 1 年,可不经转评,直接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或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条件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并达到考核要求,按要求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在上述基本标准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一)基本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 3 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以下要求:
1.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需要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要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承担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应有业绩;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要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教学水平较高,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业绩;
3.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业绩。
(二)学历学位条件。申报人员的学历和学位应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的规定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在 40 周岁及以下的,除艺术、体育教师外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艺术、体育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 40 周岁以上至 50 周岁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 50 周岁以上的,应具有本科学历。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在 40 周岁及以下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申报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下的,除艺术、体育教师外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艺术、体育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
3.申报高校教师、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三)任职年限条件。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取得博士学位后须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2 年;其他人员须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5 年。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业绩符合相关规定和业绩条件,进校当年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硕士学位的,取得硕士学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 2 年;其他人员须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4 年。具有博士学位者,取得学位后,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确认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先参加工作后获规定学历学位的人员,获学历学位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工程实践能力及访学等要求。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在 45 周岁及以下的,应有连续 12 个月及以上由学校选派的企事业(或政府部门)实践、挂职或国内外学习进修经历。对于入职前的工作、学习经历经认定可作为资格条件。
对公共基础课、中国古代史、中国古代文学、汉语言文字学(古汉语)、中国古文献及公共体育等学科专业教师系列人员不作要求。
(五)高校教师资格证和岗培证书。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思想政治教育系列、1998 年(含)以后新上岗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1 年以上,或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1 年及以上,或参与指导 1 项及以上学生科技项目(国创、新苗、春萌、挑战杯等),或指导大学科技竞赛获得省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1 项等育人工作。公共基础课教师要求指导过学生科技竞赛或科技创新项目;体育教师要求带过训练队或指导过群体运动项目工作
并取得较好成绩;思政理论课教师要求担任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带队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一条 落实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重视助讲经历的考核。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第一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至少要有 1 学期以上助讲(助教)经历(科学研究系列不作要求)。
第四章 业绩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条件应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确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评价导向,强化教学考核要求,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评审中的比重;注重科学研究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实际学术贡献与影响。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业绩条件见附件 1-11。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以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学术水平和要求为标杆,制订各系列的任职条件,制定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业绩条件的竞聘条件。竞聘条件须在本学院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该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报人事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三条 转评业绩条件。学校鼓励因岗位变动的教师转评到与现岗位职责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业绩条件原则上应参照该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基本条件,业绩计算从获得上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起算。
转评到教师系列的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应主讲过 1 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含研究生学位课)。
第十四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重点考核任现职以来近 5年的工作业绩。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担任 2 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原单位投稿、申请、发表等的成果不得填入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材料。未经批准的到期未完成的项目不得作为申报材料。B1 类及以下科研项目、B 类及以下教学项目及各级横向项目须结题后方可作为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用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教研、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归属单位必须为浙江科技学院且必须为第一单位(本条第四点除外)。提交的业绩成果仅限于任现职以来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专业领域。
(一)学术论文必须为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如一篇论文中有多个第一作者的,只计算第一序位的第一作者。教师指导的学生或访问学者作为第一作者,本人作为第一序位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发表的刊物论文视同第一作者。第一作者论文数量不低于申报论文数量的 50%。
(二)业绩要求中的教研、科研项目和成果未注明排名要求的均须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负责人。
(三)所有学术论文、著作均应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对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除外),且应在学术期刊的正刊上发表,以增刊、在线出版(Available online,未被附录 2 索引收录)等形式发表的论文或论文集类的出版物均不做统计。
(四)对第一单位为非浙江科技学院的成果(含项目、论文和获奖),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新引进的教职工(指进校前已参加工作,在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进校前发表的或进校前已投稿,进校后正式发表、未署浙江科技学院的论文(或立项的项目、取得的成果);
2.由对方资助的公派或因私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访问、科研合作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
3.经学校同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工作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署浙江科技学院为作者单位的论文(或立项的项目、取得的成果)。
4.浙江科技学院为第二单位,但本人为第一完成人且到校经费占项目财政资助经费 1/3 及以上的项目(省科技特派员、政府部门支持的合作援建、挂职中有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不作到校经费要求)。
(五)项目、刊物等成果的认定
科研、教研类项目等级分类详见附录 1,该附录根据科研处、教务处最新文件做动态调整,横向项目均需委托方出具结题证明;成果奖分类参照科研处最新版《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国外合作及附录中未能列举的其它项目及成果(含高水平学术会议认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认定结果予以采用。
1.获A类科研成果奖 1 项(排名前 5)可对应 A3 类项目 1 项;获 B类科研成果奖 1 项(一等奖前 3,二等奖前 2,三等奖第 1)可对应 B1类项目 1 项。
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1 项(排名前 3)可对应 A 类科研成果奖 1 项或 A3 类项目 1 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1 项(排名前 4-5)可对应 A 类科研成果奖 1 项或 A4 类项目 1 项;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1 项(排名前 3)可对应 B 类科研成果奖 1 项或 B1 类项目 1 项。
3.指导“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金奖 1 项(排名前 3)可对应 A3 类项目 1 项;国家级银奖(排名前 2)1 项可对应 A4 类项目 1 项;国家级铜奖 1 项(排名第 1)可对应 B1 类项目 1 项。
4.艺术类参加中国美协主办五年一次的全国美术大展 1 次可对应为B1 项目 1 项;参加全国单项展 1 次可对应为 C1 项目 1 项。
体育类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锦标赛获得前三名或参加四年一次的“校长杯”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获得第一名可对应 B1 项目 1 项;参加全国大学生锦标赛获得 4-8 名或者四年一次的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或浙江省大学生锦标赛第一名可对应 C1 项目 1 项。
5.应用性成果、学术论文、专著等计分说明
应用性成果、学术论文、专著等分类计分详见附录 2,对于 A4、A5类标志性成果单独计分,该附录根据科研处最新文件做动态调整。
期刊级别、收录等的认定以论文正式刊出时间所对应的等级版本为准(以科研处最新文件为准)。CSSCI 期刊论文包含扩展版,但不包含集刊。体育类刊物参考《浙江省高等学校“体育学科”公共体育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六)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所填报的论文,须提交学术不端检测报告。
(七)同一成果(项目、论文、专著、刊物等)获得不同类别业绩,只能就高使用1次,不得重复使用。
(八)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所填报的论文、著作、教材、专利、标准、采纳等的代表性成果正高限填 6 项,副高限填 5 项。
第十六条 担任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支教、经单位选派挂职锻炼、脱产培训及青年教师在其担任助讲(助教)期间,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者,其教学工作量适当减免。
“双肩挑”干部任职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减半,担任班主任工作不作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转评未获通过的教师,再次申报时,应有 1 项新的业绩成果。
第十八条 所有业绩材料统计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 6 月 30 日,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前一次申报当年 6 月 30 日以后的业绩可作
为业绩统计。任职资历及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 12 月 31 日。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初聘工作由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章 破格申报规定
第二十条 如申报人员未完全达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任职年限条件,但符合本章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可破格申报。
学历和学位破格仅限低于学校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的一个层次,且不能低于本科学历。年限破格一般要求申请正高破格年限不超过 2 年,副高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一条 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近三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 1 次为优秀;破格申报其他系列的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并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拔尖人才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主持 A1 类项目 1 项,或主持 A3 类及以上项目 2 项,或主持国家级学科或教学平台 1 个,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互联网+创新创业等国家级 A 类竞赛金奖(特等)1 项。
(二)理工类:第一作者在《SCIENCE》、《NATURE》、《CELL》及其子刊或 PNAS 发表论文 1 篇;非理工类: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 1 篇或发表 ESI 高被引论文(前 1%)1 篇。
(三)获得国家级成果奖(或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奖)(排名前三)。
第二十三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主持 A3 及以上项目 1 项,或主持省级学科平台或教学平台 1个,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互联网+创新创业等省级 A 类竞赛金奖(特等)1 项。
(二)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著作、教材、专利、标准、采纳等)5 分级及以上成果 2 项。
(三)获得国家级成果奖(或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奖)(排名前五)。
第二十四条 破格申报须符合破格申报条件,但下列情况不得破格申报:
(一)未达到除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以外的资格条件或规定的业绩条件。
(二)一般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也不允许越级破格申报。
第六章 海外及高层次人才“直通车”
第二十五条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人才应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和学术业绩条件,学术业绩较突出(一般应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某一项业绩要求 3 倍及以上或某两项业绩 2 倍及以上),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以给予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待遇。在此基础上,引进后首个考核期内达到学校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最新的业绩要求者,经校学术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认定,可直接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单列评审,评审通过则正式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自评审通过之日算起;评审未通过,则取消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待遇,并按正常评聘条件和程序申报。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部委、省相关文件精神及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倾向的要求,对于由学校正式引进的特别优秀人才及对学校发展做出特别贡献,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取得特别重大成果并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特殊人才,参照《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规定,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可直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章 评聘组织和评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聘领导小组)、组建评聘委员会,二级单位应组建学科评议组、考核推荐组。
(一)学校评聘领导小组
学校评聘领导小组领导开展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研究和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计划、拔尖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项,对申诉进行终审。
(二)学校评聘委员会
学校评聘委员会由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校外专家、教师代表组成。评聘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一般在 25 人左右。评聘委员会成员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调整。
学校评聘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自主评聘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审核评议,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学校评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挂靠人事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综合学科评议组和
综合推荐组,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合作,协助相关机构对教师申诉与投诉的解答和处理。
(三)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由校内外相关学科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学科组名单须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学科评议组的职责是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对其是否达到评聘要求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评议结果作为考核推荐组推荐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校根据学科分布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托二级学院组建相应学科评议组,对教育管理系列、学生思政教师系列、图书资料系列等组建综合学科评议组。
跨学院申报人员的学科评议归入所申报学科进行。
(四)考核推荐组
二级学院(部)考核推荐组成员由党政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分工会主席以及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 7 人(特殊情况的可邀请部分院外专家参加),考核推荐组名单须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综合考核推荐组由人事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工会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 7 人。
学生思政考核推荐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组建,人数不少于 7 人,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推荐组名单须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考核推荐组成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考核推荐组根据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和民主测评结果等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教学科研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议,并在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内提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意见,以及对中级申报人员进行评聘。综合考核推荐组在学校评聘计划名额内对档案、出版、工程技术、会计、审计、卫生技术等其他系列委托评审或以考代评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进行评议聘任。
第二十八条 评聘推荐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本年度评聘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考核推荐组成员;学科评议组、考核推荐组和评聘委员会成员在评聘推荐过程中涉及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一般按“学校公布评聘计划、个人申请、学术不端检测、同行专家评议、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学校会审复核、申报材料公示、学科评议组评议、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考核推荐组推荐公示、学校评聘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选校内公示、发文聘任”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递交有关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并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
(二)学术不端检测。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所有人员所填报的论文,需提交学术不端检测报告。
(三)同行专家评议。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聘请校外同行专家进行代表性成果评议。
1.提交同行专家的评议材料包括代表性成果正高 3 项,副高 2 项。代表性成果可以为申请人任现职以来以第一完成人(除成果奖励外)取得的论文、著作、教材、科技成果奖励(需提交奖励证书和报告)、教学成果奖励(需提交奖励证书和报告)、标准规范、创作作品、获奖学科竞赛指导报告、专利成果转化(需提交专利证书和技术报告)等,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性成果送审至少有 1 项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转评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性成果送审至少有 1 项为转评后取得的。
2.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行匿名鉴定。对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学校分别聘请 5 名和 3 名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评议结果分完全达到、达到、未达到三个等级。为提高评聘质量,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同行专家学术评议结果五分之三及以上为“达到”的,进入下一评聘程序;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同行专家学术评议结果三分之二及以上为“达到”的,进入下一评聘程序。
3.同行专家评议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四)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申报人员是否达到申报条件提出意见,同时,相关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公示情况、结果及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报人事处。
(五)学校会审复核。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会审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各单位。同时,对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六)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须有 2/3 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按照“达到”或“未达到”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达到”票数达到出席人数的 2/3 为“建议推荐”,不足 2/3 为“建议不推荐”,只进行一轮投票。未到会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评议结果由学科评议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提交考核推荐组,并在考核推荐组会议上进行评议情况汇报。
对跨学院的申报人员根据本人实际从事专业情况,提交跨学院的学科评议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由所申报学科评议组受理评议。
(七)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各单位组织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考核推荐组推荐的参考依据。
(八)考核推荐组推荐。考核推荐组会议须有 2/3 及以上成员出席,在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内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同意推荐”票数达到出席人数的 2/3 为通过,不足 2/3 的为未通过,只进行一轮投票,未通过人员不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审。未到会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推荐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由考核推荐组组长签署意见后与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一起报人事处,并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评议情况汇报。
(九)校评聘委员会确定拟聘人员。学校召开评聘委员会会议,对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进行审核评议,并在年度聘任指标范围内确定拟聘人选。校评聘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及以上委员出席,拟聘人选应获得到会委员 2/3 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到会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十)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校内聘前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聘任。
(十一)评聘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条 以考代评和委托评审相关系列的评聘程序
以考代评系列实行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人事处审核、材料公示、参加资格考试、考核推荐组根据考试结果进行评议聘任、评聘结果报备等程序。
委托评审系列实行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人事处审核、材料公示、委托评审、根据委托评审结果学校聘任、评聘结果报备等程序。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推迟受理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规定。有出现教学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伪造学历(学位)、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学术不端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在规定任职年限的基础上推迟受理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推迟受理的情况及推迟年限规定如下:
(一)申报人员存在教学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浙科院教〔2015〕20 号)的规定推迟相应的申报年限。
(二)申报人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学校推迟 2 年受理申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学校推迟 5 年受理申报。
(三)申报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推迟 3-5 年申报;因学术造假、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问题,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学历、学位等行为,学校将撤销之前所有评审结论,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等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连续两年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未获通过的教师,须停一年方可再次申报。申报者进入学科评议组会议即视为参加本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再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取得新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服务五年,服务期未满离职的,违约金按未满年数每年 2 万元标准,服务协议列入申报文本材料,上交后由学校统一保管。
第九章 投诉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投诉与申诉的机构
二级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监督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人员由本部门的党委(总支、直支)书记、工会代表、二级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教师代表组成,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组长由本部门的党委(总支、直支)书记担任。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监督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监督工作组),人员由校工会主席、机关党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组长由校工会主席担任。
监督小组和监督工作组的职责是接受教职工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的申诉、投诉、意见、争议并及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监督协调小组和监督工作组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 投诉与申诉的要求
在公示期内,教职工对申报材料、评聘程序、评聘结果有异议,有权进行投诉或提出申诉。投诉或申诉须提交书面材料和举证材料,并签署真实姓名,不署真实姓名的不予受理。投诉或申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诉与申诉的处理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聘过程中,有申(投)诉事宜,应先由所在二级部门的监督小组调解;所在部门调解不成者,可向学校监督工作组提出申(投)诉。
监督小组或监督工作组接到申(投)诉后,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经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分别提交各部门的考核推荐组或评委办,考核推荐组或评委办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监督小组或监督工作组,由监督小组或监督工作组反馈给申(投)诉人。
学校评聘领导小组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投)诉工作的终审机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业绩条件适用高校教师、科学研究、思想政治、实验技术、教育管理、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系列的专业技术评聘。未列入的其他系列申报条件参照相应评聘条件执行。
对上级部门组织的援藏、援疆、援青人员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对于派出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达到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业绩条件、对口支援单位考核优秀的人员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聘时,可不占当年评聘名额。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申诉、调解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度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浙江科技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修订)》(浙科院人〔2017〕6号)自 2021 年废止,此前其他同类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